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魯1002民初4361號
原告:俞某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以強,威海文登青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
本案俞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邵某未予質證,本院依法審查核實了上述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俞某某等11人在邵某承攬的泰浩廣場、欽村北山頂等工地提供鋪石板等勞務,但邵某未能及時支付全部勞務費。此后俞某某等人多次向邵某催告付款,后者均予推托。2020年5月20日,經俞某某等人再次追索,邵某出具欠條,確認欠付俞某某等11人勞務費共11萬元,并承諾2021年5月20日付清。然其至今未付。另,俞某某等11人就各自被邵某拖欠勞務費數額共同確認形成對賬單,該對賬單載明本案俞某某所欠勞務費數額為11539元。上述對賬單雖未經邵某確認,但各人之合計勞務費數額仍為邵某欠條所認可的欠付11人的勞務費總額11萬元,11人內部份額(數額)的協議劃分,對邵某之權利并無任何損害,故本院對俞某某等人共同確認的各自對邵某之勞務費債權數額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欠條、對賬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俞某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與邵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俞某某業(yè)已如約提供勞務,邵某應及時支付相應勞務報酬。因其遲延數年仍未全額支付而向俞某某等人出具欠條,承諾限期履行,然其事后并未依諾支付,俞某某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之責。而因邵某遲延不履行案涉金錢債務,俞某某主張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不失合理。
綜上所述,俞某某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俞某某勞務費11539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勞務費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元,由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鮑夢鴿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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