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遼0682民初第1129號
原告:付某,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錫伯族,自由職業(yè),現住沈陽市于洪區(qū)。
被告:盧某,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滿族,無業(yè),現住鳳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虎,遼寧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2、3月間,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并確定戀愛關系。后原告付某通過微信多次向盧某轉賬2萬余元,其中2020年8月26日一筆轉賬為20000元。后二人因故分手。
上述事實,有原告付某提供的微信轉賬紀錄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為憑。以上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審理查明事實,2020年2、3月間,原、被告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20年8月26日,原告付某通過微信向被告盧某轉帳20000元,該款數額較大,顯然與公民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贈與行為不符,故該款應當認定為原告付某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給付被告盧某的財物。鑒于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000元彩禮款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被告盧某辯稱,該款為原告支付的工資,便未提供充份證據二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且雙方在8月30日微信聊天記錄中涉及20000元款項的談話內容,與被告所稱討要工資款存在矛盾。對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確實拖欠被告工資,被告盧某可另行主張權利。原告付某請求支付利息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付某20000元;
二、駁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減半收取165,由被告盧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何濤
書記員張章成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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