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與劉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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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2020)吉0281民初96號

原告(反訴被告):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遲某,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某,吉林齊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1日,藝達裝潢中心與劉某簽訂藝達裝飾合同書,約定由藝達裝潢中心對于劉某的坐落于蛟河市××樓的房屋進行室內裝修,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7月1日,工程價款為170000元。經增項減項后,劉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現(xiàn)尚欠工程款73819元?,F(xiàn)該房屋出現(xiàn)地熱漏水、電地熱無法實現(xiàn)供熱達標現(xiàn)象,并造成室內部分家具被淹產生損失。經吉林方正乾元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損失金額為32579元。劉某支付評估費2000元。經吉林中屹宬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鑒定,該房屋電地熱拆除及重新安裝工程費用為3141元,劉某支付鑒定費

本院認為,劉某與藝達裝潢中心簽訂藝達裝飾合同書,藝達裝潢中心為劉某房屋裝修,劉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的事實,足以證明藝達裝潢中心與劉某之間的裝飾裝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劉某應當向藝達裝潢中心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3819元。
對于劉某反訴要求藝達裝潢中心支付賠償損失35720元一節(jié),本院認為,電地熱工程雖為在原地熱上施工,但亦應當對于原有地熱進行隱蔽工程的檢驗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進行電地熱施工,但本案中,藝達裝潢中心未對原有地熱進行驗收,僅僅對其施工的電地熱驗收,該驗收不能排除因其施工行為造成劉某房屋的漏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劉某要求藝達裝潢中心支付賠償損失357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劉某反訴要求要求藝達裝潢中心支持延期交房所產生的違約金42160元一節(jié),因其未提供藝達裝潢中心延期交工的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劉某的該項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尚欠工程款73819元。
二、反訴被告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反訴原告劉某損失款35720元。
三、以上兩項抵頂后,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欠款38099元。
四、駁回反訴原告劉某的其他反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3元,由被告劉某負擔,評估費7000元,由反訴被告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負擔,反訴費1150元,退回反訴原告劉某316元,由反訴被告蛟河市藝達廣告裝潢中心負擔399元,由反訴原告劉某負擔4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馬影
書記員馮媛媛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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